1、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贯彻落实中央规划纲要赋予河北“三区一基地”的功能定位,突出毗邻首都区位优势,按照“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原则,严格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生态、文化高度融合发展的首都周边卫星城,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防止摊大饼式盲目外延。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2、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4、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5、根据河北省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大型和中型的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专业的监理团队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和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交通等关乎公共利益的项目,监理的实施确保了这些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简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234号的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隶属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一家具有多项甲级资质的综合性规划设计研究机构。它持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市政公用行业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于2006年通过了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坐落于省会石家庄市槐中路234号,隶属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拥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市政公用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综合性规划设计研究单位,2006年通过了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本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齐全,技术装备先进。
4、为了保障产品实现过程的顺利运行,本院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